经济特区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月开业。2009年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从境内投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18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admin2012-12-26  30

问题 经济特区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月开业。2009年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从境内投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18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1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80万元;发生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22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1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
   (4)发生管理费用26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总机构特许权使用费50万元、关联企业管理费10万元;
   (5)“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金额53.52万元。其专:合同违约金4万元;通过民政局对灾区捐赠现金49.5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2008年属于两免三减半政策执行第四年,2007年所得税税率15%,本年预缴所得税18.43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以万元为单位):
计算2009年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2009年企业应补缴纳企业所得税=42.70-18.43=24.27(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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