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26题)

admin2014-12-10  25

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26题)

选项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D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任期的限制。选项A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项B错误。关于B选项,严格地讲,投票居民的半数通过系罢免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故逻辑上,B项表述没有问题,但司法考试类似考题须以充分必要条件方为正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项C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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