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dmin2023-02-22  17

问题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的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19条的规定,丙虽在地下挖出一瓷瓶(发现埋藏物),但无法基于该事实取得所有权。该埋藏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埋藏人甲的祖父所有,故丙出卖瓷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瓷瓶为甲的祖父埋藏,其死亡后甲因继承取得瓷瓶的所有权,尽管甲不知道瓷瓶的存在,但这并不妨碍其取得所有权。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所有权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并未涉及瓷瓶,故瓷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发现埋藏物可参照该规定。所有权人甲既可以直接向无处分权人丙请求赔偿,也可以在知道受让人丁之日起2年内主张返还原物。可见,A项表述正确。因乙并非瓷瓶的权利人,无权请求丙赔偿,故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亦同。只有所有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主张返还原物时,丁才例外地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故D项表述错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C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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