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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结婚时均为再婚。甲与前妻生女丙,乙与前夫生子丁,丙、丁均年幼。甲、乙婚后含辛茹苦将丙、丁抚养成人。丙成家后生子戊。某年月日,乙因公出差途中遭遇飞机失事,不幸遇难。甲突遭丧妻之痛,抚尸大恸,继而一病不起,生活无法自理。丙主动承担起照顾甲的重任。嗣后,丙
甲、乙结婚时均为再婚。甲与前妻生女丙,乙与前夫生子丁,丙、丁均年幼。甲、乙婚后含辛茹苦将丙、丁抚养成人。丙成家后生子戊。某年月日,乙因公出差途中遭遇飞机失事,不幸遇难。甲突遭丧妻之痛,抚尸大恸,继而一病不起,生活无法自理。丙主动承担起照顾甲的重任。嗣后,丙
admin
2016-01-15
23
问题
甲、乙结婚时均为再婚。甲与前妻生女丙,乙与前夫生子丁,丙、丁均年幼。甲、乙婚后含辛茹苦将丙、丁抚养成人。丙成家后生子戊。某年月日,乙因公出差途中遭遇飞机失事,不幸遇难。甲突遭丧妻之痛,抚尸大恸,继而一病不起,生活无法自理。丙主动承担起照顾甲的重任。嗣后,丙因工作调整无法分身遂派已成年的戊与甲一起生活,对其贴身悉心照料。自乙去世后,丁便与甲、丙往来稀少,仅于甲病重时寄来少量钱财。乙辞世后数载,甲经年深怀亡妻,每每忆及乙之音容笑貌便神伤黯然,胸中郁郁之气难舒,终致沉疴不起,遂与乙相会于黄泉。丧事悉由戊料理。关于遗产分割,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戊无权分得甲之遗产,因其并非甲之法定继承人,仅仅代丙照料甲而已
B、丁虽然在乙去世后,与甲、丙往来甚少,且未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但其仍然享有继承权
C、丁本非甲之法定继承人,然而其母乙早于甲死亡,因此丁得代位乙继承甲之遗产
D、仅有乙为甲之法定继承人
答案
A,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母健在的外孙子女并非其外祖父母之法定继承人,因此,丙之子戊并非甲之法定继承人,但是由于戊常年与甲共同生活对其扶养较多,因此,作为酌分遗产人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酌分遗产人是指除法定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一定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酌分遗产权是指酌分遗产人依法享有的可以酌情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父母间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系继父母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题中,丁由其生母与继父共同抚养长大,与其继父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丁系甲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非代位继承人。尽管丁在其生母死亡对甲扶养较少,但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丁仍然享有对甲遗产的继承权,但由于其平日具有扶养条件却对甲扶养较少,因而根据《继承法》第13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丁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综合言之,选项AC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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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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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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