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案例,回答问题: 2008年4月1日,秦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在劳动合同届满后,公司又于2010年4月1日与其续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1日,秦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2个月。秦女士每月工资为6

admin2017-11-21  56

问题     根据以下案例,回答问题:
    2008年4月1日,秦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在劳动合同届满后,公司又于2010年4月1日与其续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1日,秦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2个月。秦女士每月工资为65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
若秦女士是甲劳务派遣到乙公司的员工,在秦女士怀孕期间乙公司将其退回甲公司,随即甲公司解除了与秦女士的劳务合同,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秦女士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是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
B、秦女士可以要求实际工作的乙公司和甲公司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C、秦女士必须先提出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D、如果乙公司向秦女士提供的工作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则其劳务派遣合同无效

答案A,D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女士不仅可以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权利。所以A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B项正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所以C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5l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