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6-08-16
22
问题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侦查机关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讯问
B、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证明文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C、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并且保持完整性
D、侦查人员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由此可知,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不是侦查机关所在市、县,故A项错误。对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的,需要出示工作证件,不是证明文件,两者还是有差别的,故B项同样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普通一般案件,侦查人员视情况是否采用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录音、录像。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93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是:()
魏某是上市公司某科技研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魏某的行为构成:()
下列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有:()。
本章犯罪主体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薄某是一个服装门面的小老板,在战争时期,他儿子小薄从部队里逃了回来,处于护子心切的感情,他马上就把逃兵儿子藏在了家的顶层,全身心地照顾儿子。当小薄的部队战友找到小薄时,薄某说自己的儿子身患艾滋病,不适合再回到部队。关于薄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行为是错误的?(
1998年春节过后,从东方市火车站外出务工的人员激增,市政府请求武警支队派官兵协助检查危险品,维持车站秩序。同年2月18日,川付乡农民张某等一行9人准备南下至广州,在进入火车站广场时,被武警战士宋某、徐某二人拦住,要求张某等人接受危险品检查。张某由于刚坐出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使李某重伤,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张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情节较轻,且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以下哪些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当中“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某法官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我国《刑法》中的“人户盗窃”中的“户”进行界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随机试题
Theangrywomansatinthestationoffice."Therailwayshouldpayme$12."ShesaidtoHarry,themanwho【21】theticket."Myti
肌腱缝合术后制动时间为
骨折引起脂肪栓塞是由于
四物合剂的组成正确的是
某火力发电厂锅炉巡检工作路线及时间要求为:集控室→电梯→给煤机(2min)→火检冷却风机(1min)→炉前油系统(1min)→燃烧器区(1min)→空气预热器(2min)→空气压缩机(2min)→送风机(1min)→次风机(1min)→引风
交易风险分为()。
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小朱因结婚用房问题与父亲发生冲突,父亲找到社区调解员要求进行人民调解,但小朱不愿随父亲前来调解,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面对这种情况,社区调解员正确的做法是()。
我国《宪法》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
目前制造计算机所用的电子元件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