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万元、增值税税款18.7万元,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全部收回,收回之后80%在当月对

admin2022-06-22  29

问题 甲卷烟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万元、增值税税款18.7万元,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全部收回,收回之后80%在当月对外销售,收到不含税销售款280万元,20%留存仓库。主管税务机关次年2月对甲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决定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责令甲厂补缴消费税96万元
B、责令甲厂补缴消费税105万元
C、对乙企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等额的罚款
D、对乙企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3倍的罚款

答案B

解析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要责令委托方补缴税款,并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所以对外销售部分和留存部分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甲厂应当补缴消费税=280×30%+(110+30)÷(1—30%)×20%×30%=84+12=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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