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6-09-14  41

问题 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位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A项表述正确。
我国的宪法渊源(表现形式)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重要的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法、选举法等,其从形式上不是宪法典、但内容上的规定具有宪法的实质特征。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并为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在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等被认为是中国的宪法惯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宪法并不是以“司法化”的方式实施,所以在中国并不存在宪法判例。所以,B项表述是错误的。
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是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是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如《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三是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类规范中,权利与义务互为一体,表现其特殊的调整方式。所以,D项是正确的。
[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区别“宪法渊源”(或称“宪法的表现形式”)与“中国的宪法渊源”。一般认为宪法渊源包括了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但是在中国并没有类似于西方国家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的机关,普通法院也没有权力适用宪法进行裁判,即中国宪法并不是通过“司法化”的方式实施,所以宪法判例不是中国的宪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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