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与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甲企业在进行返券促销活动中,存在虚抬原价、进行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于是对甲企业共同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甲企业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该县人民政府在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甲企业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

admin2014-01-15  35

问题 某县工商局与物价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甲企业在进行返券促销活动中,存在虚抬原价、进行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于是对甲企业共同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甲企业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该县人民政府在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甲企业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关于这一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企业应当以工商局和物价局为共同被告
B、甲企业仅以县工商局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C、甲企业可以以县政府为被告,因为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D、甲企业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1,8

解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本案中,县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共同行为,因此两机关为共同被告。故A项正确。
   B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行诉解释》第23条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仅起诉一个行政机关时,法院可以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
   C项本身并无错误之处,是否作为本题答案应视其是否符合题意而定。根据《行诉解释》第22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甲企业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显然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不是对县政府的不作为不服,因此只能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而不能以县政府为被告。因此C项与题意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因此甲企业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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