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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6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乙大专仍未毕业,但托人提前制作了某大专的毕业证;丙是大专毕业。俩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
甲公司于2006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乙大专仍未毕业,但托人提前制作了某大专的毕业证;丙是大专毕业。俩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
admin
2013-07-02
32
问题
甲公司于2006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乙大专仍未毕业,但托人提前制作了某大专的毕业证;丙是大专毕业。俩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2007年2月,单位偶然发现乙的大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乙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乙的劳动合同。3月,丙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丙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丙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丙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丙的劳动合同?( )
选项
A、该单位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为其大专未毕业,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已在试用期被该单位发现
B、该单位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为乙虽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被录用以来工作很认真能够胜任工作,且已经怀孕
C、该单位有权解除与丙的劳动合同,因为丙隐瞒了怀孕事实,欺骗了招工单位
D、该单位无权解除与丙的劳动合同,因为丙在招聘时完全符合应聘条件,无欺骗单位行为
答案
A,D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要求应聘者至少有大专以上学历,而乙大专未毕业,显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乙不符合录用条件,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A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且没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做了类似规定。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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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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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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