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设立于2003年11月,沈某从2004年6月起承包该公司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年11月,沈某与A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

admin2014-05-27  44

问题 案情:A公司设立于2003年11月,沈某从2004年6月起承包该公司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年11月,沈某与A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郭某经营A公司造成亏损,难以维持,遂共谋以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为偿还债务及出逃资金。2008年2月21日至28日间,沈某、郭某在明知A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总价238.5万余元从B公司骗购白砂糖计586吨。同年1月22日,沈某、郭某经共谋后,沈某以A公司一张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C公司购得价值40.2万元的白砂糖计100吨。沈某、郭某骗得上述白砂糖计686吨后,将其中的646吨销售,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同年3月2日,沈某、郭某携余款110余万元化名潜逃。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沈某和郭某,得到该消息后郭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提及沈某。
    请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郭某是否成立自首?

选项

答案郭某不成立自首。自首是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包括“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共同犯罪人来说不仅要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求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在本案中,郭某虽然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但由于没有供述同案犯沈某,因此不成立自首。

解析 本案涉及的知识点包括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单位犯罪以及自首等。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同样构成两罪时一般以票据诈骗罪定性。但是在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做合同担保而进行诈骗的,由于刑法第224条第2项明确规定其属于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在合同诈骗实施完毕后,用虚假的金融票证搪塞被害人,借故推脱或者意图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符合票据诈骗罪中以虚假票据进行结算的方式直接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理;以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为目的,采用虚构购销合同、伪造不可撤销质押担保书等办法,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资金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征,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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