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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和李刚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张亮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李刚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张亮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李刚9月4日回复:“好。”张亮于当日收到该
张亮和李刚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张亮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李刚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张亮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李刚9月4日回复:“好。”张亮于当日收到该
admin
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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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亮和李刚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张亮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李刚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张亮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李刚9月4日回复:“好。”张亮于当日收到该邮件。上述邮件是张亮和李刚分别在王庄、赵庄所发,张亮的经常居住地为张庄,李刚的经常居住地为李庄。9月8日,李刚到张亮处取手机,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运行较慢,比约定标准差很多,自己不想要了,便拒绝接受。张亮遂降低价格以1500元出手,李刚同意并取走手机,此时李刚尚未付款。
如果李刚在回去的路上刚好碰到了同学赵志,他想买一部手机,李刚遂将手机卖给了赵志.并约定由赵志向张亮付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赵志届时未付款,应由李刚向张亮承担违约责任.
B、赵志届时未付款,应向张亮承担违约责任
C、李刚无权处分,赵志也知情,如果张亮不予追认并想收回手机,可直接向赵志索要
D、张亮与李刚是一个买卖关系,李刚与赵志是一个买卖关系,赵志只能向李刚付款,李刚再向张亮付款
答案
A
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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