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dmin2016-10-10  24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关于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的第(1)项规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的第(2)项规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由于并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C项当选。
关于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的第(3)项规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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