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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
案情介绍: 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
admin
2008-12-16
39
问题
案情介绍:
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进入邱××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房间的李×(女,邱××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经预谋冒充陈×前夫邱××的名义,将邱××、陈×共同所有的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惟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李×的母亲(王××)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人王××的诉讼代。理人郑××诉称:被告人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的辱骂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
问题:
假设你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请你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判决书。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做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选项
答案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58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路××号。系被害人李×之母。 诉讼代理人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男,45岁(××.××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无业,住北京市××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以京检×分刑诉字[200×]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工××、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重点突出地描述高×故意杀人的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诉讼代理人郑×在法庭审理中诉称:被告人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辱骂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简要陈述犯罪事实,针对高的犯罪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来描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据名称)证明:……(案件事实)。 2.××××(证据名称)证明:……(案件事实)。 对于高×辩护人提出的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的辱骂,情绪失控情况下杀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高×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杀害被害人李×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丧葬费、赡养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人王××提供的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高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高×的犯罪行为确使王××遭受的经济损失,高×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第×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随案移送的证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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