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dmin2018-09-10  24

问题 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对刘某应予逮捕,但刘某被拘留后突患急性肝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就医
C、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刘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刘某的身份与地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B,C,D

解析 《高检规则》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3条的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高检规则》第145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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