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中东某客商出口某商品3 000箱,合同规定4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1 0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4月份装出1 000箱,5

admin2009-11-01  41

问题 我某公司向中东某客商出口某商品3 000箱,合同规定4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1 0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4月份装出1 000箱,5月份装出800箱,6月份装出1 2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选项

答案从信用证项下我方能否如期收回货款考虑,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相符,即可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日后麻烦,我方应尽量用等量分批装运的做法,这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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