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

admin2013-10-26  32

问题 2008年10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请问:
甲公司以其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时,关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必须一并抵押,否则抵押无效
B、必须一并抵押,抵押权人对该土地使用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C、可以一并抵押,但抵押权人对该土地使用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D、不可以一并抵押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t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