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外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公司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

admin2013-11-20  59

问题 我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外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公司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好?

选项

答案我方应将所有有关单据交给保兑行要求付款。不接受保兑行代替我方向买方直接收款的业务。原因如下: 保兑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以本银行的名义实行保付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或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也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由此可见,保兑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收单付款的行为,并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义务。保兑行应按开证行的委托办理信用证的有关事项,独立对受益人负责。保兑行有权按约定向开证行收取酬金及对单据进行付款清偿;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能单方面撤销其保兑责任。保兑行对于出口商具有审核单据等与开证行相似的权利,而且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对出口商独立负责。保兑行对出口商有必须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在保兑行已经议付或代为付款后,无论开证行如何,都无权向出口商进行追索。 所以我方有权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时,保兑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对出口方无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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