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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集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按程序指定管理人,以下候选人员中,哪一位可以被指定担任管理人?( )
宏达集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按程序指定管理人,以下候选人员中,哪一位可以被指定担任管理人?( )
admin
2014-04-28
23
问题
宏达集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按程序指定管理人,以下候选人员中,哪一位可以被指定担任管理人?( )
选项
A、李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曾经在履行职务中因重大过失行为被吊销专业执业证书
B、王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也是宏达集团股东之一
C、张某系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曾经因过失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
D、孙某系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验丰富,但是已定居国外,常年在国外工作,没有时间回国
答案
4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结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A项属于第二种情形,不选;B项属于第三种情形,不选;D项属于第四种情形,无法履行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当管理人;所以C项符合条件,虽然张某曾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不是故意犯罪。应当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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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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