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9题)

admin2017-06-13  30

问题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9题)

选项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解析 《法经》、《魏律》、《晋律》、《永徽律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较为重要的四部法典。此处将四部法典在司法考试中常涉及的重要知识点作一大致梳理: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罪的量刑规定;《贼法》是关于惩治人身伤害罪和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刑律规定。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此外,这里应注意,在古代,“贼”和“盗”的含义不同,按照苟子对“贼盗”的解释为“窃货为盗,害良为贼”。《网法》又叫《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同。以上四篇为《法经》的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是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金禁、嘻禁、徒禁、城禁)。《杂法》在法典中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具法》就是逐条陈述应当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但是主要是减轻处罚的规定,类似现代刑法典总则中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的规定。《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由上述可知,A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不当选。
    《魏律》又名《曹魏律》,共十八篇。《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是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旧故)、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体现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由上述可知,B项正确,不当选。
    《晋律》颁行于泰始年间,又名《泰始律》,共二十篇。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律》将《魏律》的《刑名》进一步分成《刑名》、《法例》两篇,作为《晋律》的总则。《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使礼、律进一步结合。C项中《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的说法错误,因为将二者合为一篇的是《北齐律》。C项错误,当选。
    《永徽律疏》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元朝以后定名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共十二篇。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召集律学通才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将这些解释作为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称为《永徽律疏》。由上述可知,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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