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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dmin
2016-01-15
140
问题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
D
解析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本题中,显然,乙只是为签到而签名,并无任何与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D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错误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和《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可知,无论是重大误解还是承诺,均需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而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发现,乙的签名并无任何与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由此,乙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误解或者承诺。BC两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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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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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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