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的周老太太自老伴去世后,独自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祖传的老屋中。1993年4月,周老太太分别给3个子女写信,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自己100元赡养费。其中甲、乙分别是周的继子和继女,甲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乙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丙是周的亲生子,8个月前由河南省信阳县

admin2014-07-01  29

问题 68岁的周老太太自老伴去世后,独自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祖传的老屋中。1993年4月,周老太太分别给3个子女写信,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自己100元赡养费。其中甲、乙分别是周的继子和继女,甲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乙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丙是周的亲生子,8个月前由河南省信阳县某部队复员,现在北京市昌平县一家制鞋厂工作,其户籍已由河南信阳县迁出,但尚未落户。甲、乙对周老太太的去信置之不理。周老太太的信到达丙的工作单位时,丙已被派往天津出差1个半月,也没有答复周老太大的信。1993年6月,周老太太决定向法院起诉,向3个子女追索赡养费。
   请问:
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周老太太变更诉讼请求,只向甲、乙追索赡养费,而不再要求丙支付赡养费,受诉法院是否应支持周老太太的这一做法?

选项

答案周老太太的继子女甲、乙与其亲生子丙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甲、乙、丙均有赡养周老太太的义务。向甲、乙、丙追索赡养费是周老太太的权利,其放弃对丙的权利并不影响甲、乙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甲、乙仍应依法承担自己对周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应支持这一请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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