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变更程序,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

admin2010-06-14  38

问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变更程序,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

选项 A、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B、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农用地
C、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D、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答案C,D

解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A项表述错误。依该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项表述错误。依该法第4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可知,C、D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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