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进行的下列哪些修改可以被接受?

admin2015-10-30  39

问题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进行的下列哪些修改可以被接受?

选项 A、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B、删除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
C、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D、修改通知书中未指出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多项权利要求的缺陷

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3节中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由此可知,A选项错误。《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节中规定,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由此可知,B选项正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节中规定,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节中规定,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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