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在丙未支付价金时,甲亦未将房屋腾空。丙起诉甲,要求交付房屋,甲反诉丙,请求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admin2016-09-06  24

问题 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后甲将房屋转卖于丙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在丙未支付价金时,甲亦未将房屋腾空。丙起诉甲,要求交付房屋,甲反诉丙,请求法院宣判甲、丙合同无效。
    请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甲、乙二人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登记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也未约定以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故该买卖合同有效。 (2)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3)丙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甲、丙之间已经办理登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4)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没有办理登记并转移所有权使甲构成违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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