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某茶馆请书法家甲为其写字5幅,4月底以前交付。笔墨纸张均由茶馆提供,且茶馆先行支付甲全部报酬10000元。甲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无暇为茶馆写字。3月中旬,甲应邀到外地上课,临走前嘱咐学生乙,要他立即按照茶馆的要求写字5幅,并在4月底以前交付。

admin2015-10-20  35

问题 2014年2月,某茶馆请书法家甲为其写字5幅,4月底以前交付。笔墨纸张均由茶馆提供,且茶馆先行支付甲全部报酬10000元。甲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无暇为茶馆写字。3月中旬,甲应邀到外地上课,临走前嘱咐学生乙,要他立即按照茶馆的要求写字5幅,并在4月底以前交付。乙照办。茶馆拿到字以后,并未发现异常。后屡有客人怀疑这些字并非出自甲之手,茶馆起了疑心,将字拿到专业机构鉴定,发现果真是赝品。于是茶馆将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委托乙写字的行为效力如何?(    )

选项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由材料可知,为茶馆写字的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甲委托乙代为写字的行为无效。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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