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梅,女,58岁,某县五里沟村人。 张春梅家有丈夫、女儿、女婿四人共同生活。女儿有间歇性精神病,每当犯病后,就打骂她的母亲。但犯病时,只要把她按住不让她动,过十几分钟后,就会慢慢恢复正常。某日,张春梅的女儿又犯病,她按以往的习惯,将女儿的头向下按

admin2014-05-20  34

问题 张春梅,女,58岁,某县五里沟村人。
    张春梅家有丈夫、女儿、女婿四人共同生活。女儿有间歇性精神病,每当犯病后,就打骂她的母亲。但犯病时,只要把她按住不让她动,过十几分钟后,就会慢慢恢复正常。某日,张春梅的女儿又犯病,她按以往的习惯,将女儿的头向下按在床上,十几分钟后,张春梅见女儿不动,仔细一看,其女儿已窒息死亡。张春梅十分害怕又痛心,忙把在外干活的丈夫和女婿叫回说明情况。丈夫认为问题严重,遂陪她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局接案后认为案情重大,报检察院批准后将张春梅逮捕。
    请问:公安局逮捕张春梅对不对?为什么?

选项

答案公安局对张春梅的逮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就是说,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张春梅有过失犯罪的事实,而且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春梅是痛心的,犯罪后她又主动自首,有证罪悔罪表现。这些说明张春梅不具备逮捕的第三个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也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对张春梅不应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更为适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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