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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林某乘坐本单位的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福建莆田市前往福州市。途中。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某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的原因,被告三菱公司将破碎的玻璃运至玻璃
2006年9月,林某乘坐本单位的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福建莆田市前往福州市。途中。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某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的原因,被告三菱公司将破碎的玻璃运至玻璃
admin
2013-03-06
88
问题
2006年9月,林某乘坐本单位的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福建莆田市前往福州市。途中。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某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的原因,被告三菱公司将破碎的玻璃运至玻璃的生产厂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委托其鉴定。旭硝子株式会社的鉴定结论为:本次发生挡风玻璃破碎的原因,并非玻璃本身有质量问题,而确属外部因素造成。对此结论,林某之妻陈某不同意。后经莆田车购办委托国家质检中心对损坏的玻璃进行鉴定,得出推断性结论为:前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后陈某向三菱公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办事处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林某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问题:(1)三菱公司对其产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本案中陈某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选项
答案
(1)三菱公司应当就其产品承担无过错责任。 (2)陈某需要提交医院诊断、尸表检查结论、事故通知书等证据。
解析
(1)《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确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是一种严格责任,也叫无过错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在该种责任制度下,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未投人流通等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有无过错并不影响产品责任的存在。实践证明,通常情况下,产品缺陷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就已经存在。而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一直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只有他们才能及时认识到产品存在的缺陷并能设法避免。大多数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对整个生产过程不了解,不可能及时发现产品的缺陷并以自己的行为防止其造成的危险。正是由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才使法律将产品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某主张林某是在乘坐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为此,陈某只需提交医院诊断、尸表检查结论、事故通知书等证据。这些证据满足产品产生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发生的问题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已足以支持陈某主张。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是否属于该产品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没有缺陷,而是受某一其他特定原因的作用发生爆破,就要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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