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在执勤途中,看到二路人在激烈争吵。上前了解情况后得知,张某认为刘某偷走了自己的钱包,要求刘某归还。刘某说自己并没有偷张某的钱包。王某见刘某衣着不整,便将其带回派出所。王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要求其交出张某的钱包,刘某仍然不承认自己偷了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在执勤途中,看到二路人在激烈争吵。上前了解情况后得知,张某认为刘某偷走了自己的钱包,要求刘某归还。刘某说自己并没有偷张某的钱包。王某见刘某衣着不整,便将其带回派出所。王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要求其交出张某的钱包,刘某仍然不承认自己偷了
admin
2016-01-15
29
问题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在执勤途中,看到二路人在激烈争吵。上前了解情况后得知,张某认为刘某偷走了自己的钱包,要求刘某归还。刘某说自己并没有偷张某的钱包。王某见刘某衣着不整,便将其带回派出所。王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要求其交出张某的钱包,刘某仍然不承认自己偷了钱包。王某便继续关押并殴打刘某,造成刘某多处轻伤。事后,才知道刘某并未偷张某的钱包。于是,刘某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拒不作出赔偿与否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刘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B、刘某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由县人民法院管辖
C、刘某以城关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当将被告变更为县公安局,刘某不同意变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刘某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必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答案
A,B,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选项正确。本题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县公安局,因为派出所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因此,管辖法院应为县级人民法院,B选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dt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如果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均为_________。
以下关于级别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
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下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的是:
以下关于违法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
孟某,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则他不得兼任的职务是哪些?()
应当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随机试题
在用差压变送器测量液体的液面时,差压计的安装高度可不作规定,只要维护方便就行。()
______,Icouldn’tfindthewaytothepostoffice.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的长期再平衡方式,适用于长期计划水平并满足于战略性资产配置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具有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职能,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当前,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方面必须采取的关键举措是()。
在幼儿进行游戏活动中,动机和目的的关系是()。
A、 B、 C、 D、 C本题中第一套中的第一个图依次逆时针旋转90度得到第二个图和第三个图,第二套中的第一个图依次顺时针旋转90度得到第二个图和第三个图,故正确答案为C。
设.
Untiltheverylatestmomentofhisexistence,manhasbeenBoundtotheplanetonwhichheoriginatedanddeveloped.Nowheh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