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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
admin
2022-09-19
55
问题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法考真题]
选项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D
解析
AD两项,《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方某有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BC两项,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方某未提供工作材料,由余某提供原材料加工制作玉器。玉器制作完成后,余某对其享有所有权,余某向汤某交付时,汤某才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因玉器尚未交付,所以余某仍享有对该玉器的所有权,汤某和方某均无权请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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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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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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