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甲刑满释放后以一辆汽车作价6万元与乙、丙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2003年6月甲死亡,其14岁的儿子丁成为其惟一继承人,戊为丁未成年时的监护人。甲死亡时,合伙企业债务为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

admin2009-02-15  43

问题 2002年甲刑满释放后以一辆汽车作价6万元与乙、丙成立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继承、损益分担和财产份额退还办法。2003年6月甲死亡,其14岁的儿子丁成为其惟一继承人,戊为丁未成年时的监护人。甲死亡时,合伙企业债务为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人
B、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经乙丙同意,丁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丁代行其权利
C、若乙、丙不同意戊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戊仍然有权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若丁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乙、丙应该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给丁,且不得改退现金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可以退还现金。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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