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河南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传真的方式向乙方(湖南某公司)发出卖服装要约,要约有效期为10天。要约10月16日到达乙方。10月17日乙方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但对价款作出适当修改。10月18日承诺到达甲方。甲方10月19日将服装卖给不知情的丙

admin2022-01-18  40

问题 甲方(河南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传真的方式向乙方(湖南某公司)发出卖服装要约,要约有效期为10天。要约10月16日到达乙方。10月17日乙方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但对价款作出适当修改。10月18日承诺到达甲方。甲方10月19日将服装卖给不知情的丙方,并实际交付。
  请问:
乙方作出的回复是否为承诺?

选项

答案乙方作出的回复不是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而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发出的并非承诺,而是新要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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