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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 (7岁)为绑架
案情: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 (7岁)为绑架
admin
2008-12-16
46
问题
案情: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 (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4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下午,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5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 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而此时王某也发现章某在欺骗自己,于是跑到当地派出所告发章某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询问得知详情后,迅速包围了酒店,但是章某负隅顽抗,后将吴乙杀害。最后章某被逮捕。
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基本原理,分析本案如何定罪和量刑(量刑只需说明主要原则)。
选项
答案
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 1.就共同犯罪而言,章某和王某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因为章某并没有告诉王某拘禁吴乙的真实目的,故他们的犯罪故意之内容并不相同,不能作为共犯处理。章某和李某则构成故意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分工行为),故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属于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就犯罪的形态而言,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至于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而王某的非法拘禁罪也属于既遂。原因在于非法拘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即是既遂。同时,王某自动去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原因在于王某的非法拘禁罪已经既遂。但是王某的该行为可以作为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就量刑原则而言,章某在刑满释放之后的5年内犯绑架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章某在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章某在绑架中杀害人质,依法应判处死刑。李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自动去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王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绑架罪行的章某,由于王某和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故王某揭发章某绑架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是立功,且章某的罪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之上,故是重大立功。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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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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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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