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

admin2008-12-16  41

问题 案情: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以公司名义买下了该批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且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题:

选项

答案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51条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52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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