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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25题)
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25题)
admin
2018-05-10
49
问题
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25题)
选项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答案
A
解析
选项A错误。《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都将公司章程列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性文件,且须满足法定的必要条款,并经过特别的公司章程制订与通过程序。因此不能以设立协议来替代公司章程的制订。选项B正确。2014年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原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选项C正确。个人姓名可以作为公司名称。选项D正确。我国对企业的住所选址没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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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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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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