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案件在二审中调解不成应当发回重审?( )

admin2013-06-09  36

问题 以下哪些案件在二审中调解不成应当发回重审?(    )

选项 A、甲诉乙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丙没有参加诉讼
B、丁诉丙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准予离婚
C、A诉B的侵权一案,A在二审中要求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D、C诉D继承一案,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答案1,4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民诉意见》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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