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
admin
2020-02-01
33
问题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售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戊不知道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后,由此引发纠纷。
2017年6月9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情况有( )。
选项
A、2017年6月15日,甲的房屋所有权绝对消灭
B、2017年6月15日,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C、2017年6月9日,甲取得所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D、2017年7月20日,丁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E、2017年8月22日,戊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的占有
答案
B,D,E
解析
选项A,所有权转让属于物权的相对消灭;选项B,甲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丙基于合同行为取得所有权,是继受所得;选项C,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在2月3日已经取得所有权;选项D,丁于7月20日通过过户登记取得所有权;选项E,戊享有所有权,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Y32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税务师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某甲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某甲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 )。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一定方式,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下列关于公司分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乙各以40%、60%份额共有一间房屋,该房屋现出租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新财产的所有权取行方式是()。
纳税人交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照()规定定罪处罚。
A县新新餐饮公司属承包经营,该县地税局接到群众反映新新餐饮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009年5月25日,该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与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公司经理
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项有()。
某县工商局根据企业A的申请,依法向A颁发了营业执照。在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该县工商局和地方税务局发现企业A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和税收有关法规,于是县工商局对企业A决定予以暂扣营业执照,县地方税务局对企业A的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中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随机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以视为盈亏临界状态的有()。
李斯青年时代受学于()
心脏肿瘤中,最常见的是
疝的组成不包括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供配电检查中,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层。
学校管理的基本途径是______。
美国教育家波斯提出:教师成长一经验+反思。请你谈谈对这个教师成长公式的理解和体会。
生物技术是以生命科学为基础,利用生物体和工程原理等生产制品的综合性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微生物工程四大领域。生物技术是21世纪技术的核心,生物技术不仅在医学等领域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环保能源等都有很强的渗透力,它的两个标志性技术是(
Whathavepeoplediscoveredabouthobbies?Hobbiescanbeprofitableand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