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17周岁)在酒吧饮酒,喝醉后向老板钱某赊账,钱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张某,刘某一起殴打钱某。该酒吧服务员郭某见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收集了相关证据,但以下选项不得作为本案证据的是( )。

admin2020-11-25  35

问题 张某、刘某(17周岁)在酒吧饮酒,喝醉后向老板钱某赊账,钱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张某,刘某一起殴打钱某。该酒吧服务员郭某见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收集了相关证据,但以下选项不得作为本案证据的是(       )。

选项 A、酒吧服务员郭某的证言
B、学校出具的刘某品行鉴定意见
C、张某的陈述与申辩
D、专门机关出具的钱某伤情鉴定

答案B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项,酒吧服务员郭某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正确。B项,学校出具的刘某品行鉴定意见与本案情无关,不属于本案证据。错误。C项,张某的陈述与申辩属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正确。D项,专门机关出具的钱某伤情鉴定属于鉴定结论。正确。本题是选非题,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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