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

admin2013-01-05  78

问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问: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在本案中,根据甲、乙公司双方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预先交货给买方乙公司。但是,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债权实现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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