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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卷三第29题)
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卷三第29题)
admin
2018-05-10
38
问题
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卷三第29题)
选项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答案
A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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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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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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