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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从事货物配送及运输,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A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企业向B银行借
2013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从事货物配送及运输,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A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企业向B银行借
admin
2013-07-18
44
问题
2013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从事货物配送及运输,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A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企业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甲、乙、丙私下协商后,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
(2)4月1日,丁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私自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营超市生鲜物资配送;甲、乙得知后以该个人独资企业与A企业争抢市场为由,要求丁对A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
(3)5月1日,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5月15日,乙以A企业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了原材料供应合同,经查,A企业与庚公司的业务往来向来由乙负责,乙转为有限合伙人一事,A企业并未通知庚公司;6月1日,庚公司以A企业未按时供应原材料为南,要求A企业承担违约责任,A企业以乙已不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由拒绝承认该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以丁所设个人独资企业与A企业争抢市场为由,要求丁对A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甲、乙以丁所设个人独资企业与A企业争抢市场为由,要求丁对A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合伙人并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的行为并无不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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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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