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 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

admin2013-03-06  25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  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该约定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该合同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D、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要求高才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要求李一、曾平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有关垫付出资的约定并不违法,违法的是高才“一旦公司成立,就抽回”的许诺;(2)选项BC:高艾二人签订该食材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在公司成立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该合同无效且高才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3)选项DE: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而非“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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