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复合厂工人。某村欲办工厂,听村民杨某介绍,得知王某所在的工厂投资少、效益好,于是由村支书、会计和杨某到该厂考察。村支书考察后决定新办的工厂主要生产铝铂制品,因需要购置设备,故决定请王某代为购买,并由该村承担车票和食宿费等,但没有报酬。王某与某机械厂

admin2015-09-30  43

问题 王某是某复合厂工人。某村欲办工厂,听村民杨某介绍,得知王某所在的工厂投资少、效益好,于是由村支书、会计和杨某到该厂考察。村支书考察后决定新办的工厂主要生产铝铂制品,因需要购置设备,故决定请王某代为购买,并由该村承担车票和食宿费等,但没有报酬。王某与某机械厂联系,并跟该厂厂长严某说:“有一个村想买复合机,我想从中间抽点钱,你们把价格弄高点。”次日,在该村村支书等人看机器时,严某将价值8000元的复合机说成是14000万元,该村村支书付款提货。之后王某从严某手中拿走6000元。则王某的行为:(    )

选项 A、构成贪污罪
B、构成职务侵占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首先,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其共同的特征就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特征。这是因为从事公务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一种体现,非正常从事公务就会使国家管理职能遭到破坏,因此才会触犯到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也可能构成贪污罪,所以本案的焦点问题也就是判断王某是否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管理、监督的活动,公务活动具有管理性质。而本案中王某帮助某村购买机器,这只是构成一种民事上的帮助关系,王某与该村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在整个机器购买过程中是否购买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该村村支书手中,王某并没有一种权力和责任。因此不应认定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也就不能认定其贪污罪。其次,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王某并没有侵害本单位的利益,所以不构成本罪。最后,由于王某没有“代为保管”该村的财产,所以也不能构成侵占罪。所以,王某的行为虽然非法,且带有欺诈性质,但并不构成犯罪。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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