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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赵某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18年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6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钱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
2017年1月,赵某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18年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6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钱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
admin
2021-07-29
39
问题
2017年1月,赵某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18年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6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钱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以其价值50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A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则该厂房归B银行所有。
2020年1月,借款期满,A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B银行调查发现,赵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2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B银行以A公司、赵某、钱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A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赵某在抽逃的2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B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钱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A公司抗辩:
(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价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钱某抗辩:
(3)自己未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5)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也应先实现抵押权。
赵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A公司,自己不应当向B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A公司、钱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A公司、钱某与B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钱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钱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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