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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李某先后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电脑一部和手机四部,价值1.5万元。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200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的罪行。经司法机关
2000年以来,李某先后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电脑一部和手机四部,价值1.5万元。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200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的罪行。经司法机关
admin
2015-07-08
33
问题
2000年以来,李某先后实施盗窃行为十余次。窃得自行车两辆、电脑一部和手机四部,价值1.5万元。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200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的罪行。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李某交代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交代,在劫得财物后,为了杀人灭口,王某还将被害人杀死,但此时李某劫得财物后已经离开。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分析:
李某和王某构成何种犯罪?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抢劫行为的主犯和从犯?为什么?
选项
答案
①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王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抢劫后又杀人灭口,成立故意杀人罪,应当对王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于王某杀人灭口的行为,李某因没有参与其中,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在抢劫罪中,王某应当认定为主犯,李某应当认定为从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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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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