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2003年1月的一个晚上和家人去某火锅店吃饭,由于当日人非常多,服务员忙不过来,宋某等人点的一些菜迟迟上不来,宋某大为恼怒,后一服务员小张经过时,宋某当即扯住小张大声呵斥,没想到小张仍然重复先前其所说的“马上就好”,宋某甚为恼怒,遂用拳头击打小张头部,

admin2014-01-15  29

问题 宋某2003年1月的一个晚上和家人去某火锅店吃饭,由于当日人非常多,服务员忙不过来,宋某等人点的一些菜迟迟上不来,宋某大为恼怒,后一服务员小张经过时,宋某当即扯住小张大声呵斥,没想到小张仍然重复先前其所说的“马上就好”,宋某甚为恼怒,遂用拳头击打小张头部,后宋某等人趁乱逃走。小张在医院看了看,就回来接着上班,并无大碍。小张向主治医生咨询伤情,医生按照有关鉴定规定说:“伤势应该是轻微伤,至多算是轻伤,但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小张觉得宋某不知踪影,且也无大碍,就没报案。根据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宋某2008年5月2日因思乡心切回家,因其逃亡在外,躲避承担法律责任,此种情形下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仍可追诉
B、如果2008年5月2日小张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并将宋某拘留,后发现该事实发生在2003年,则公安机关的正确做法是:释放宋某,并发给释放证明
C、如果2008年5月2日小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则在立案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如果2008年5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那么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宋某是2003年]月伤害小张的,到2008年5月2日已过五年。《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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