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08年1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元,当月按规定将此项进项税额作了抵扣。2008年2月,甲公司将该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但甲公司未将上月已抵扣的3400元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

admin2011-04-24  64

问题 甲公司在2008年1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元,当月按规定将此项进项税额作了抵扣。2008年2月,甲公司将该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但甲公司未将上月已抵扣的3400元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作出了甲公司补税的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述事实,要求回答:
(1)税务机关作出甲公司补税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如甲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决定,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本案中甲公司购进货物作了抵扣,后又将该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但未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甲公司补税。 (2)甲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决定,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仪,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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