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李某的父亲死亡后给李某留下了巨额遗产,但是李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李某的母亲陈某、妻子杨某、姐姐李大梅均要求担任李某的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李某的父亲死亡后给李某留下了巨额遗产,但是李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李某的母亲陈某、妻子杨某、姐姐李大梅均要求担任李某的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3-15
23
问题
李某的父亲死亡后给李某留下了巨额遗产,但是李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李某的母亲陈某、妻子杨某、姐姐李大梅均要求担任李某的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杨某是李大山的当然监护人
B、陈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李大山的监护人
C、李大山意识清醒时要求李大梅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应由李大梅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
D、陈某、杨某和李大梅可以协商确定李大山的监护人
答案
8
解析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根据以上两条可知,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顺序指定,但是第一顺序的人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因此本题中李大山的妻子杨某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但是不是一定要按照被监护人的意见指定监护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争议人不能直接提起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 《民通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所以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CI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涉外仲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中国海南省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长期从事橡胶贸易,双方签订橡胶贸易销售合同,约定关于合同争议适用中国《民法典》。并签订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对仲裁协议条款产生争议,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根据案情,以下
甲乙两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中,两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庭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拒不履行其义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法院可以针对下列哪些证据支持甲的申请:()
甲乙公司因供销合同纠纷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并获得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可分,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赵某常年在外上班,便雇用保姆卢某为其整理家务和做饭。一日,卢某由于做饭期间忘记关火,导致火灾。后火势蔓延至邻居金某家中,造成金某严重烧伤。现在金某就医疗费欲提起诉讼,但是诉讼过程中由于伤情恶化,不幸去世。金某无配偶,膝下有成年儿子小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老杨有一11岁的儿子小杨。一日,小杨通过老杨的手机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在小区内玩耍,由于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不久,控制不当,将同小区刘某的阿斯顿马丁跑车的倒车镜撞掉。因赔偿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某现在欲提起诉讼要求老杨和小杨赔偿自己的损失。请问下面说法正确
一名在北京朝阳区某大学留学的非洲某国留学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商场内购物时与另一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中国籍顾客发生冲突,殴打了该中国顾客。现该顾客欲提起民事诉讼,主张6000元损害赔偿。本案中关于管辖的判断正确的是:()
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发现新证据申请再审。再审审理中,再审法院发现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丙公司,遂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中乙公司提出反诉。后甲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关于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反作用,它可以通过指导实践()。
对碎石桩复合地基,下述思路中()是合理的。
在设计阶段,处理好()三者间的关系,是咨询工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
某公司2×20年流动资产周转次数为2次,2×21年拟提高到3次,假定其他因素不变,1年按360天计算,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一直以来,世界音乐界认为中国没有多部和声艺术,复调音乐仅存于西方。上个世纪50年代,侗族大歌被中国著名音乐家郑律成偶然发现。1986年贵州侗歌合唱团赴法国演出时引起轰动,音乐界惊叹这是中国音乐史上的重大发现,从此扭转了国际上关于中国没有复调音乐的说法。侗族
词义对现实现象的反映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反映,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则是这种概括性的三个重要表现形式。
HowtoChooseaCollege?I.Student-facultyratio—Thelowertheratios,themore【T1】_____youwillget【T1】______—Healthyrat
—Sofar______.—Oh,badnews.
Itseemsindividualcancercellssendoutthesamedistresssignalsaswounds,trickingimmunecellsintohelpingthemgrowint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