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因故意杀人,于2007年2月27日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马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某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马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恶劣,又无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

admin2012-09-30  50

问题 被告人马某,因故意杀人,于2007年2月27日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马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某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马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恶劣,又无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死缓量刑过轻,遂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
该案中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选项

答案(1)二审的审理方式不符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是死刑案件,案情重大复杂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 (2)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中检察院没有抗诉,只有马某提起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或变相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因此,二审不能改判马某死刑立即执行。 (3)违反了有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无权核准。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97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