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5题,多选)

admin2017-11-28  85

问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5题,多选)

选项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C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
    本案中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应以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选项B不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不管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案件,也不管是复议作为还是不作为,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
    本案中,原机关县工商局和复议机关市工商局是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故本案中法院对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选项D“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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